泗阳县城区机动车停车管理办法出炉啦!

※发布时间:2019-8-23 8:07:49   ※发布作者:小编   ※出自何处: 

  为规范我县城区机动车停车管理工作,规范停车秩序,提升停车服务水平,改善城市交通,引导绿色出行,根据《中华人民国城乡规划法》《中华人民国道交通安全法》《江苏省道交通安全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和文件要求,结合县城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县城区东至庄卢线省道)、南至徐宿淮盐高速、西至343国道、北至徐宿淮盐铁合围区域内机动车停车场的规划建设、设置使用、经营管理以及其他相关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本办法所称停车场,是指供机动车停放的露天或者室内场所,包括公共停车场、专用停车场和道停车泊位。

  公共停车场是指为社会车辆提供停车服务的场所,包括建设的公共停车场、建设工程配建的公共停车场以及在道以外临时占地设置的供社会车辆停放的场所。

  自然资源、住房和城乡建设、、财政、市场监督管理、交通运输、环保、税务、发改等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依法对停车场实施监督管理。

  第五条县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会同自然资源、、住房和城乡建设、交通运输等部门,根据县城总体规划、土地利用规划、综合交通规划和城市发展需要,编制县城区停车设施专项规划,与城市控制性详细规划相衔接,经依法批准后实施。

  第六条停车场的设置应当符合城市控制性详细规划、土地利用规划和停车设施专项规划,并与区域停放车辆需求状况、车辆及行人安全通行条件和道承载能力相适应,确保道基本功能。

  第七条新建、改建、扩建公共建筑物、居住区和商业街(区)、旅游景点、大(中)型建筑等,应当按照规定的设计规范和设置标准配建、增建停车场。

  与主体工程同步配建、改建或者扩建的停车场,应当同步设计、同步施工、同步验收、同步交付使用,不得擅自停用或者挪作他用。

  第八条公共停车场建设工程进行竣工验收时,建设单位应当通知规划、住建、交通运输、城市管理和交通管理部门参加。投资建设的公共停车场验收合格后,由建设单位移交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统一管理。

  第九条经验收合格的公共停车场,应当及时投入使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改变公共停车场使用性质或使用范围。确需改变使用性质或者使用范围的,由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按程序审批。

  第十条鼓励按照平战结合的方针,开发利用民防工程作为停车场。民防工程在不影响防空效能和应急避难功能的情况下,其开发利用和管理依照人民防空的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

  有关部门对平时作为停车场使用的民防工程,应当在连接城市道、供水、供电、排水、通信等方面提供必要支持。

  第十一条鼓励单位和个人投资建设和开办公共停车场。鼓励建设地上公共停车场、利用地下空间建设公共停车场和地下机械停车位。建设和开办公共停车场实行“谁投资,谁受益”的原则。

  第十二条县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会同交通管理部门逐步建立县城区公共停车信息管理系统,通过网站、移动设备终端、停车引导电子显示屏、牌等方式,及时向社会提供停车场、停车泊位剩余数量等信息服务。

  第十从事公共停车场经营应当办理工商、税务登记手续,发改部门办理相应的收费标准审批手续,并在领取营业执照之日起十五日内报县城市管理部门备案后方可从事公共停车场经营服务。

  发改部门是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管理的主管部门。负责制定定价的停车服务收费标准,监督和管理停车场收费行为,指导城区停车服务收费管理工作。

  城市管理部门是机动车停放管理的业务主管部门。负责停车场的备案和管理;制定、调整停车管理区域类别。

  城市管理部门会同交通管理部门负责收费道停车泊位的确定和收费道停车泊位的日常管理。实行收费管理的道停车泊位应当在60日前向社会发布公告,公告期满后按规定标准实行日常收费管理。

  (二)在停车场出入口的显著设置统一的公共停车场标志、市场监管局监制的收费公示牌、停车注意事项告示牌;

  (四)落实停车场防火、防盗、安全等措施。按照规范配置照明、消防等设施设备,确保其正常运行;

  (五)配备停车收费人员和具备相应知识、技能的管理人员,并进行职业教育和服务技能培训,佩戴统一标志后上岗,负责进出车辆的查验登记、引导车辆进出和停放、停车秩序,确保规范经营、诚信经营;

  第十五条专用停车场应当配置必要的通风、照明、排水、消防、防盗、降噪、防滑等设施,并保持其正常运行。

  专用停车场应当配备相应的管理人员,引导车辆有序进出和停放,停车秩序,做好停车场防火、防盗等安全防范工作。

  第十六条物业管理区域内,规划用于停放机动车的车库、车位的归属,由当事人通过出售、附赠或者出租等方式约定;并应当首先满足本区域内业主的停车需要,不得擅自改变使用性质。现有停车场不能满足停车需要的,在不违反原有规划、不影响消防安全、道通行的前提下,经业主自治组织同意,可以在小区内空置场地、道划定业主共有的停车位。

  建设单位应当在房屋销售时采取公示等方式公布车库、车位的处分方式和处分情况;建设单位尚未出售或者附赠的车库、车位,应当优先出租给本区域内业主;业主要求承租车库、车位的,建设单位不得只售不租。在首先满足本物业管理区域内业主的购买和承租需要后还有多余车位、车库的,可以出租给本物业管理区域外的使用人。法律、法规、规章另有其他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十七条专用停车场在满足本单位、本居住区停车需求的前提下,可以向社会提供经营性停车服务;向社会提供经营性停车服务的,应当遵守本办法中公共停车场管理相关规定。

  第十八条根据城市停车需求,在不影响行人、车辆通行的情况下,交通管理部门可以在道上依法设置停车泊位。

  任何单位和个人擅自设置、撤销道停车泊位,或者在停车泊位内设置停车障碍的,交通管理部门应及时。

  (二)消防车通道、消防车登高操作场地、回车场、无障碍通道和大型公共建筑附近的疏散通道、人行横道线以内;

  第二十条道停车泊位车辆停放采取免费停放和收费管理相结合的管理方式,对重点区域或交通拥堵的城区道停车泊位可采取收费管理,通过价格杠杆,调节停车需求。

  实施收费管理的道停车泊位,由县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在征求交通管理部门意见并履行相关程序后向社会公布。

  第二十一条标识和公示牌。公示牌的内容包括经营者名称、收费项目和标准、收费依据、停车种类、停车时段、监督单位和监督电话等。下列停车服务收费,实行定价或指导价管理:

  (二)车站、机场、码头、公客货运、公交枢纽站、交通换乘站、旅游景点、医疗机构、学校配套停车设施;社会资本投资的停车场并以营利为目的的除外;

  (四)查封、车辆的停车服务费,依法律、法规或有关文件规定由查封、机关承担的停车服务费除外。

  (五)向社会提供公共服务的图书馆、博物馆、体育场馆、青少年(妇女、老年)活动中心等单位配套建设的停车设施;

  第二十二条县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会同交通管理部门对道停车泊位的设置方案和使用情况应当每年进行一次评估,根据道交通状况、周边停车场增设情况及时予以调整,并向社会公布。

  第二十遇有突发性事件及大型群众性活动,根据管理需要,交通管理部门可以设立临时停车区或临时取消道停车泊位。

  第二十五条投资建设的公共停车场和实行收费管理的道停车泊位,应当采取公开招标、拍卖等方式,确定经营者。招标或者拍卖收入为非税收入,全额上缴财政,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主要用于城区公共停车场建设和发展公共交通。

  其他单位和个人投资建设的公共停车场,产权人可以自行管理,也可以通过委托、租赁、招标等方式确定经营者。

  实行定价或指导价的停车场,对机动车停放应按照“分时、分区、分类”原则,实行城市中心区域高于非中心区域、道高于非道、地上高于地下、昼间高于夜间、长时间高于短时间、大型车高于小型车的差别定价政策。

  停车服务收费实行计时、计次或包月(年)三种计费方式。查封、的车辆停放费实行计次收费(依法律、法规或有关文件规定由查封、机关承担停车服务费的,其计费方式由双方协商确定)。道停车泊位除对周边居民长期停车可实行包月收费外,应当实行计时收费方式。其他停车场由经营者按照车位供求状况自主选择计费方式。鼓励停车需求旺盛、车位紧张的停车场实行计时收费。

  第二十七条停车服务收费应按规定开具税务部门统一印制的有效票据。停车场不提供或提供非本停车场使用的收费票据,车辆停放者可以拒付停车服务费,也可向税务或财政部门举报。

  (三)除化学品专门停车场外,不得停放装有易燃、方逸华 子女易爆、有毒、有害、放射性等物品或者其他违禁物品的车辆;

  提倡对新能源汽车停放服务收费实行减免优惠。新能源汽车进入定价或指导价管理的停车场,停车服务费按规定标准减半收取。鼓励实行市场调节价管理的停车场对新能源汽车停放实行收费减免优惠。

  (二)车辆进入道临时停车泊位或自然垄断经营和公益性特征的停车场(点)30分钟以内免收车辆停放服务费,进入公共停车场(点)20分钟以内免收车辆停放服务费,专业机械立体停车场无免费时间;

  (三)进入、社会团体及其他公益、公用企事业单位办理业务合理时间内并能提供相关凭证(如会议通知、办理业务的回执、交费票据等)的车辆;

  第三十条实行免费停放时限的停车场,应当配备计时装置,自车辆进入停车场开始计算免费时限,自免费停放时限结束后开始计费。

  第三十一条停车场实施收费前应携带以下资料到市场监管局办理《泗阳县城区车辆停放服务收费公示牌》格式监制:

  第三十二条停车场实施收费前应在停车场入口处和缴费地点醒目设置明码标价牌,明码标价牌应标明:经营者名称、停车场备案编号、定价形式、收费标准、收费依据、计费方式、免费时段、免费停放车辆类型、投诉举报电话等,接受社会监督。

  第三十县市场监管部门依法对停车服务收费行为实施监督检查,对不执行定价或指导价收费政策、不按规定明码标价以及价格欺诈等价格违法行为,依照《中华人民国价格法》《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江苏省价格条例》等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予以查处。

  对未取得县部门《泗阳县城区收费停车场备案表》手续,擅自提供车辆停放服务并收取停车服务费的停车场,由县部门会同县市场监管部门依法查处。

  对擅自占用道或公共场所提供车辆停放服务并收取停车服务费的,由县部门或门会同县市场监管部门依法查处。

  对不按规定办理停车场备案手续、擅自占用道或公共场所提供车辆停放服务并收取停车服务费以及因价格违法行为被实施行政处罚的停车场,由相关主管部门将其违法违规信息推送至县信用管理部门,纳入停车场经营者的基础信用数据库,实施跨部门联合。

  第三十四条机动车恶意逃避缴费经催告仍不缴费的,停车场经营管理者可以报请县停车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将其信息纳入车主个人信用信息系统。

  第三十五条任何单位和个人停放机动车,不得占用、堵塞、封闭消防车通道、消防车登高操作场地和回车场。

  对占用、堵塞、封闭消防车通道、消防车登高操作场地、回车场等行为的,管理者或经营者应当予以劝阻;对不听劝阻的,应当及时向消防主管部门或机关报告。机关、消防主管部门应当加强监督检查,及时处理占用、堵塞、封闭消防车通道、消防车扑救作业场地、回车场等乱停车行为。

  第三十八条行政主管部门在停车管理中不依法履行监督职责或者监督不力,造成严重后果的,由其上级行政机关或者监察机关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行政主管部门的工作人员在停车管理中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索贿受贿等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够刑事处罚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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