徐律:柬埔寨《劳工法》要点解析(上)

※发布时间:2019-11-19 1:37:25   ※发布作者:小编   ※出自何处: 

  到柬埔寨投资设厂,劳资关系成了十分重要的问题,也有很多投资人比较关心柬埔寨劳工法律问题,这里我们就重点聊聊柬埔寨劳工法的核心要点。

  柬埔寨最新的劳工法颁布于1997年,在1992年劳动法的基础上为了满足美国给予最惠国待遇和关税普惠制进行修订。

  2018年《劳工法修正案》涉及修改的条款是第87条、第89条、第90条、第91条、第94条、第110条、第120条和第122条。

  第二章“用人单位”,主要了企业开设和关闭时劳工手续的管理、劳工的雇佣和解除、企业内部劳动规章、雇佣卡、工资账册、企业内部商店、企业的、劳务承包。

  第六章“一般工作条件”,主要了工资、工作时间、夜间工作、每周休息时间、带薪公共假日、带薪年休、特别休假、童工和女工、远离工地招聘工人的待遇。

  第七章“农业工作的具体工作条件”,主要了从事农业工作的工人的工作条件、工作福利、学校、教育、医疗等。

  第八章“工人的健康和安全”,主要了工人工作的健康安全条件,劳工健康服务、以及执法检查。

  《劳工法》适用于在柬埔寨执行雇佣合同而产生的雇主与工人之间的关系,不管该合同在何处签订以及合同双方的国籍和居住地。从事工业、矿业、商业、工艺、农业、服务业、陆地或水上运输业的每个企业或单位都受《劳工法》的管辖。

  工人是指,不论性别和国籍,为获得报酬,签订一份在另一个人,不论该人是自然人或法人(公有或私有),的指导和管理下的劳动合同的人。

  根据雇用的稳定性,可分为固定工、零时工、以完成一定任务为内容的工作、暂时的、间歇性的、季节性的承担一项工作。

  根据报酬的支付方式,工人可以分为计时工,工人按天、或不超过15天的间隔或按月领取工资,计件工,获取佣金的工人。

  用人单位营业时,应向主管劳工的部作出声明,必须以书面形式呈主管劳工部。用人单位雇佣少于8个工人,且不使用机器设备的雇主,应在企业实际营业之后30天内,向劳工部呈报声明。

  关闭企业,雇主也应在企业或机构关闭之后30天内,向劳工部作出声明。在每次雇佣或解雇工人时,每个雇主必须向劳工部作出声明。

  该声明必须以书面形式作出,且最晚不迟于作出雇佣或解雇决定之后15天内,对于农业企业该时间延长为30天之内。

  每个企业或单位的雇主,如果雇佣至少8个工人,应设置内部规章。雇主的任何处分必须与不当行为的严重程度相对应,劳工监察官有权监督其对应情况。

  为任何雇主工作的每个具有柬埔寨国籍的工人,要求拥有雇佣卡,对于季节性农场工人,可选择是否拥有雇佣卡。雇佣卡应记录工人的雇佣和解雇情况、工资和工资增长情况,梦见流鼻血雇主所做的记录应在工人加入和离开之日7天内,报劳工监察官签证。

  每个企业或单位的雇主应一直保存工资帐册,雇主应保存3年,劳工监察官可以随时要求查阅工资帐册。

  徐律,毕业于上海社会科学院,现为执业律师,微信xxsmru。主要的执业领域为公司法律顾问、刑法、民商合同、房地产、劳动争议、婚姻家庭、析产继承、交通事故、人身损害、柬埔寨跨境投资、企业挂牌、定增、股权激励、投资并购、公司治理等诉讼和非诉事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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