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殡葬管理条例》删去土葬不改正可强制执行条文

※发布时间:2018-1-26 21:13:22   ※发布作者:小编   ※出自何处: 

  为社会主义法制统一,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国务院对现行行规进行了清理。经过清理,国务院决定:

  (一)将《企业名称登记管理》第二十八条第二款修改为:“逾期不申请复议,或者复议后拒不执行复议决定,又不起诉的,登记主管机关可以强制更改企业名称,扣缴企业营业执照。”

  (二)将《殡葬管理条例》第二十条修改为:“将应当火化的遗体土葬,或者在公墓和农村的公益性墓地以外的其他地方埋葬遗体、建造坟墓的,由民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

  (三)将《中华人民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六十四条第二款修改为:“税务机关按照前款方法确定应、查封的商品、货物或者其他财产的价值时,还应当包括滞纳金和拍卖、变卖所发生的费用。”

  第六十五条修改为:“对价值超过应纳税额且不可分割的商品、货物或者其他财产,税务机关在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或者纳税人无其他可供强制执行的财产的情况下,可以整体、查封、拍卖。”

  第六十九条第二款修改为:“拍卖或者变卖所得抵缴税款、滞纳金、罚款以及拍卖、变卖等费用后,剩余部分应当在3日内退还被执行人。”

  (二)《中华人民国固定资产投资方向调节税暂行条例》(1991年4月16日中华人民国国务院令第82号发布)。

  (三)《非贸易非经营性外汇财务管理暂行》(1994年3月24日国务院批准1994年3月29日财政部令第7号发布)。

  (四)《事业单位财务规则》(1996年10月5日国务院批准1996年10月22日财政部令第8号发布)。

  (五)《行政单位财务规则》(1998年1月6日国务院批准1998年1月19日财政部令第9号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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