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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部门强化循环经济试点中后期监管

※发布时间:2017-11-1 20:58:48   ※发布作者:小编   ※出自何处: 

  日前,国家发展委、财政部、住建部下发《关于开展2017年下半年循环经济各类示范试点中后期监管工作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通知》明确,为落实国务院“放管服”的工作要求,加强示范试点中后期监管,保障各类循环经济示范试点建设顺利开展,根据《国家“城市矿产”示范中期评估及终期验收管理办法》《园区循环化示范试点中期评估及终期验收管理办法》《餐厨废弃物资源化利用和无害化处理试点中期评估及终期验收管理办法》,将对各类循环经济示范试点单位开展2017年下半年事中事后监管工作。据悉,从上世纪90年代起,国务院有关部门和各地方就在重点行业、重点领域、产业园区和省市等多个层次开展了循环经济试点示范,积极探索发展循环经济的具体途径和方法,并在一些行业和地区取得了显著成效,为循环经济发展奠定了一定的技术和产业基础。然而,随着循环经济各类示范试点工作深入推进,需要对示范单位提出更高的要求,同时要加快解决试点工作中反映出来的具有普遍性的问题,发挥试点示范的引导和辐射作用。由此,加强事中事后监管也成为推进试点工作的当务之急。《通知》明确指出中后期监管工作的目的和范围:中期评估以了解、督促示范试点单位建设,确保实施方案目标按期完成为目的,对实施方案建设进展情况、目标完成情况、重点工作推进情况、补助资金使用情况、保障措施执行情况,取得的经验和面临的问题,以及按期完成建设目标的能力进行全面评估。中期评估的对象是实施方案获批复满3年的“城市矿产”示范、园区循环化、餐厨废弃物资源化利用试点城市。据了解,中期评估结果分为通过、原则通过和不通过。国家发展委、财政部、住建部根据书面评估和现场抽查情况确定中期评估等级。未通过中期评估的单位取消示范试点称号,全额扣回中央财政补助资金;原则通过的单位限时整改,整改报告,国家发展委、财政部、住建部视情况抽查。此外,尚未调整实施方案的国家“城市矿产”示范、园区循环化、餐厨废弃物资源化利用试点城市,可根据实际需要申请调整一次方案。获批复同意方案调整的单位,以批复调整的实施方案为中期评估和终期验收依据;未获批复同意方案调整的单位,以原批复的实施方案为中期评估和终期验收依据。《通知》还明确,方案验收范围为2013年之前获批复开展建设并获批复延期至2017年验收的国家“城市矿产”示范、园区循环化、餐厨废弃物资源化利用试点城市,验收分为通过和不通过。对于通过验收的示范单位,国家发展委、财政部、住建部批复确认,并适时拨付剩余财政补助资金;对于未通过验收的单位,取消示范称号,全额扣回中央财政补助资金。业内人士称,发展循环经济是我国建设生态文明、推动绿色发展的重要途径。《通知》的出台,将有助于推进我国循环经济各类试点正规有序发展,同时有利于推动我国资源循环利用产业加快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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