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柬埔寨坐飞机到老挝行李箱里有5291张银行卡、248张手机卡……这个衢州“烧烤

※发布时间:2020-11-27 14:56:13   ※发布作者:小编   ※出自何处: 

  近年来,随着经济和科技的发展,银行卡类犯罪案件逐年上升,犯罪手法层出不穷,并呈现出集团化、专业化、网络化、分工化和跨国化的特征,不仅给社会造成巨大损失,也着我国的金融秩序,危害性极大。

  王某出生于1988年,衢州人,初中毕业后,便开始混社会,并有多次吸毒前科。今年4月中旬,王某从国内乘飞机前往泰国,并辗转到达老挝金木棉经济特区,在当地做起了烧烤生意。

  一段时间后,由于生意惨淡,没赚到钱的王某又联系上其在柬埔寨的朋友,想让朋友帮他找点赚钱的事情做做。6月4日,朋友联系王某,让他去柬埔寨金边,帮忙带一些银行卡到老挝万象,还承诺事成之后会付给他8000元好处费。

  王某欣然答应,并于6月7日乘飞机到达柬埔寨金边,并根据朋友给出的拿到了一个行李箱,接着找了一家酒店入住下来。在酒店房间里,他打开行李箱查看,发现里面竟装着大量银行卡、手机卡、银行U盾等物品。

  虽然觉得有些不对,但为了赚钱,王某还是携带这个行李箱,于第二天上午乘飞机去了老挝万象。结果,王某刚到达万象机场,就被老挝警方抓获,其随身携带的行李箱也一并被。

  经清点,该行李箱内共有银行卡5291张、银行U盾18个、手机卡248张以及iPhone7手机一部。后经调查,其中的4273张银行卡有中国的开户信息。

  柯城区人民检察院经调查审理认为,嫌疑人王某非法持有他人信用卡(银行卡),数量巨大,其行为已我国《刑法》相关,犯罪事实清楚,确实充分,遂于12月20日对王某提起了公诉。

  检察官提醒,市民在办理和使用银行卡过程中,一定要谨慎,不要轻易泄漏个人信息,多学习和掌握银行卡安全防范知识,提升安全意识,以免让有可乘之机。

  《中华人民国刑法》第一百七十七条之一,有下列情形之一,妨害信用卡管理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并处或者单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量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

  (一)明知是伪造的信用卡而持有、运输的,或者明知是伪造的空白信用卡而持有、运输,数量较大的;

  窃维基解密黄菊自杀取、或者非法提供他人信用卡信息资料的,依照前款处罚。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犯第二款罪的,从重处罚。